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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能险酝酿新规:代理人须有1年以上销售经验 禁用“利息”“预期收益”等宣传语

    2021-10-21 16:12:04 来源:和讯保险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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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能险即将迎来监管的全面规范。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万能型人身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指出,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5年,鼓励开发保险期限20年及以上的万能险;同时对万能险销售提出要求,明确一年内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销售万能险,禁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

      保险期限不得低于5年 鼓励开发20年及以上万能险

      根据《意见稿》,万能险是指同时具备三大特征的人身保险,即在产品名称中包含“(万能型)”字样;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可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以及领取部分或全部保单账户价值;设立单独保单账户,且保单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

      《意见稿》在产品管理方面指出,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外,其他产品和附加险不得设计成万能型。同时,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5年,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期限20年及以上的万能险,结合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万能险风险保障水平。

      《意见稿》规定,万能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应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并不得为负。

      制定经高级管理层审批的、明确的万能险结算政策

      同时,《意见稿》对万能险的结算利率做了明确规范。《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险设立一个或多个单独账户,不同万能单独账户的资产应当单独管理。保险公司可以向万能单独账户划拨启动资金,资金来源必须为合法自有资金。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经高级管理层审批的、明确的万能险结算政策。在同一万能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应当采用同一结算利率。

      保险公司应当用万能单独账户资产的真实投资收益进行保单利益结算,不得通过调整账户资产、调高账户资产价值等方式虚增账户投资收益。

      禁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

      此外,《意见稿》还提高了万能险销售门槛,并对产品销售环节进行了规范。

      《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确保销售人员全面、准确理解万能险产品。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销售万能险应满足:具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并无不良记录;接受过必要的专项培训,并通过专项测试;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万能险产品,应当体现产品的保险属性,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不得将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混同;不得为万能险产品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不得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保人退保,变相缩短产品实际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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