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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可以避税避债,事实如此还是营销骗局?

    2022-05-17 09:44:07 来源:北京商报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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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保险营销人员在和客户介绍保险的时都会提到避税、避债这两个“另类”的功能,甚至声称保单除了自己谁也动不了,即使遭遇法律诉讼也能很好地保全资产。真有这样的好事吗?保险真的有这些功能,靠一份保单就能躲避债务、少缴纳税款?

      近日,河北省高邑县法院公布的一则强制执行保单收益的案例,便直接“打假”了保险可以避债的说法。5月16日,北京商报记者也了解到,所谓保险可以避税避债的说法并不准确,或是说十分片面。

      必要时可强制执行,保险躲债行不通

      一直以来,部分保险营销人员会强调通过保险手段可以进行资产隔离、躲避债务,欠债不还,离婚不分。5月13日,高邑县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便戳破了“老赖”企图通过保险躲债的美梦。

      案例显示,被执行人柳某某恶意欠款,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同时轻信保险产品不能强制执行可以“避债”的说法,购买某保险公司大额保险,企图以此规避执行。高邑县法院执行法官接案后终于发现柳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入大额保险,保险单价值21万余元。最终从柳某某保单收益中提取8万元偿还欠款。

      高邑县法院表示,保单的现金价值具有财产属性,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后依保单可获得的红利、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范围。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强制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红利等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来源:高邑县法院微信公众号

      高邑县法院的做法并非个例。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各地法院对属于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金可以被强制执行,保持了一致意见。比如,如浙江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以及《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等,均有过类似表态。

      在各地司法实践过程中,大多案件中的人身保险都会被强制执行,且从趋势上看,法院执行将更趋严格。

      对于部分消费者企图通过投保保险躲债的情况,北京浩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险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人崔春霞表示,人身险保单提前退保保险公司只退现金价值。如果基于避债的目的投保保险,当保单因为欠债或其他原因需要提前退保,因保单不到期,保险消费者就会产生退保损失。

      部分政策性产品可以获得税收优惠

      躲债不可以,那买保险能合法避税吗?

      部分保险在投保时确实可以减税或延迟纳税,但这类产品少之又少,甚至只是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

      资深精算师徐昱琛告诉北京商报记者,除了税优健康险和税延养老险,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购买的百万医疗险、重疾险、年金险等产品,都没有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徐昱琛介绍表示,购买税优健康险,这部分的支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可以进行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2400元。也就是说,投保税优健康险,每月最多有200元的工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税延养老险则是税前列支保费,等到未来领取保险金的时候,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一提的是,税延养老险只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已经结束。

      除了税优健康险和税延养老险可以减税、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会有保险营销人员在销售产品时表示,购买高额人寿保险是规避遗产税的最佳躲债利器。对此,某寿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直言,在商业保险中,能够实现节税减税的就以上两种。保险能躲避遗产税的功能实属无稽之谈,因为我们国家并没有开始征收遗产税。

      保险姓保,投保应基于保障功能

      既然保险并不能躲债、不能躲避遗产税,为何行业内流传着这样的说法?甚至会被当作卖点进行宣传?

      上述寿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表示,保险可以避债、避税的说法或源自不专业的从业人员对《保险法》第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力”进行了错误解读。

      对于部分营销人员误导宣传保险具有避债避税的情况,崔春霞表示,这种将极端小概率事件进行夸大的销售宣传,不仅会给保险消费者带来误导,而且和国家提倡的坚定不移地回归风险保障本源相违背,不利于保险的长期发展。另外,也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对于部分消费者存在利用保险转移资产、躲避税务心理,崔春霞建议表示,保险就是一种风险转移工具,如果需要就购买,不需要就不要基于其他目的购买。消费者投保保险,一定要基于自身规避风险的需求,要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的含义,根据需求选择保险产品,而不能基于避税避债的目的。不然既达不到目的,又会在需要时造成退保损失,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崔春霞进一步指出,广大的保险从业者,应该正确宣传保险的功能和投保的保障目的,不能误导保险消费者,需要加大对保险知识及正确投保理念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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