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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将迎新规:划定八大准入门槛 养老社区独立运营

    2023-01-05 15:09:05 来源:和讯保险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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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将迎来首个新规。1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划定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准入门槛,同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保险销售等环节的一系列要求。

      

      划定准入门槛 净资产不得低于50亿元

      

      “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向购买相关产品累计缴纳保费达到一定金额的投保人,提供入住养老社区权益等增值服务的业务。

      

      《通知》提到,保险公司应当立足主业,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不断提升养老社区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应当量力而行,开展与公司资本实力、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养老社区服务,实现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应当隔离风险,建立健全与养老社区服务方之间的防火墙。

      

      哪些公司能经营“保险+养老社区业务”?《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

      

      2、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充足率不低于120%;

      

      3、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B类及以上;

      

      4、公司治理评估结果C级及以上;

      

      5、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不低于第3档;

      

      6、在其他各类监管评级或监管评估中未触及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7、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100%;

      

      8、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确保风险隔离 养老社区应独立运营

      

      据了解,目前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重资产模式,保险公司自建养老社区;二是轻资产模式,保险公司与外部养老社区合作;三是“自建+合作”的轻资产与重资产结合模式。重资产模式格外考验保险公司的战略定力、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

      

      对此,《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投资建设、租赁或合作等方式运营养老社区,养老社区应当独立运营,确保风险隔离。

      

      保险公司通过投资建设方式运营养老社区的,应当以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养老服务。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资金投资重大股权的监管规定执行。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治理、交叉任职、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与专业养老子公司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在保险销售环节,《通知》强调,保险公司销售与养老社区服务对接的保险产品,应当契合养老社区服务,匹配客户未来养老资金需求,如长期年金及中长期保障型产品等。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特点,制定专门的保险销售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资质分级管理和专业知识培训测试,符合资质条件并通过考核后方可开展业务;销售人员应合理评估客户的养老需求和交费能力,为客户推介适当的保险产品和养老社区服务,保险合同和养老社区服务相关合同或协议应当分别签署。

      

      明确负面清单 不得以养老社区为名投资商业住宅

      

      此外,《通知》还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问题。

      

      2、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养老社区服务方、服务受益人等各方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表述不清晰,对服务提供不确定等风险缺乏消费者保护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不实说明或夸大养老社区服务内容和标准,出现销售误导、未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等行为。

      

      4、以养老社区投资为名,投资开发和销售商业住宅。

      

      《通知》表示,监管部门以风险为导向强化监管,动态评估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规范,督促公司整改存量问题、调整优化业务模式。如发现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稳定,可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方面的问题重点关注,并有针对性地安排现场检查或者现场调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严肃追究总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存在养老诈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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